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口袋公园、广场以及风景游憩绿地等。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