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甩鞭子、打陀螺、打弹弓,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进行球类运动、轮滑、抖空竹、放风筝、释放飞行器、露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