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并负责现场的安全保障。

除依法开展的配套服务经营活动外,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商业性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