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游客应当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秩序,爱护公园设施、动植物和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采挖植物,攀爬树木,盗窃、损坏花草树木;
(二)甩鞭子、打陀螺、打弹弓,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进行球类运动、轮滑、抖空竹、放风筝、释放飞行器、露营;
(三)露天烧烤、放飞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擅自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悬挂标语、散发宣传品;
(六)侵占、圈占公园用地,擅自采石取土,盗窃、损坏园林设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碍公园管理和他人游憩的不当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