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护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遗址公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