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4月29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和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恐龙地质遗迹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恐龙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恐龙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保护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直接列入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新发现的保护对象经认定须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调整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的调整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未建立自然保护地的恐龙地质遗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巡查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发掘恐龙化石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发掘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并在零星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恐龙化石捐赠给本市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展示。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界标、保护标志;
(二)未经批准发掘或者未按照批准发掘方案发掘恐龙化石;
(三)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恐龙化石;
(四)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恐龙化石;
(五)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恐龙化石;
(六)未经批准运送、邮寄、携带恐龙化石出境;
(七)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八)其他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核查处理。
第三章合理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宣传日集中组织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科学普及、研讨交流、文化和旅游推广等活动。
自贡恐龙博物馆应当在保护宣传日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开展科学教育、科普宣传、科考、研学等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依法编制和实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建立和管理恐龙地质遗迹档案和数据库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一)实体化石,是指包括恐龙骨骼和牙齿等经过石化作用保存下来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体化石。
(二)遗迹化石,是指包括恐龙足迹、恐龙蛋和恐龙粪便等保存在岩层中的恐龙活动留下来的痕迹和遗物化石。
(三)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是指包括已经命名的恐龙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恐龙实体化石、遗迹化石,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恐龙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