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措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