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发掘、展示、收藏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