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