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界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没有造成界标损坏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界标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