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恐龙地质遗迹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恐龙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恐龙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