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6月29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西塘古镇,是指《嘉善县西塘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组成的区域。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负责西塘古镇保护工作,将西塘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相关部门和西塘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塘古镇保护工作。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古镇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外部修缮技术导则、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
(三)建设和维护古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四)统筹推进古镇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五)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六)组织开展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对外交流;
(七)其他有关保护工作。
鼓励组建西塘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原住居民、行业协会人员等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古镇保护工作。
(一)古镇的整体空间格局,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构成古镇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四)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历史地名、老字号等地方特色;
(六)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普查古镇历史文化资源,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
(一)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拍摄电影电视的;
(四)在户外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
(五)其他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西塘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并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也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督促其所有权人、使用人维护和修缮,并提供维护和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古镇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信息登记,服从西塘古镇保护机构管理,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协作,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协同推进跨界水体联合保护机制,提升西塘古镇水系生态功能。
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古镇保护范围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休憩等设施,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历史风貌,防止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产业政策和业态布局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文化和节庆活动,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
(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
(三)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
(四)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
(五)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
(六)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