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塘古镇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古镇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嘉善县人民政府负责西塘古镇保护工作,将西塘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相关部门和西塘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塘古镇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