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