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镇保护机构的意见:

(一)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拍摄电影电视的;

(四)在户外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

(五)其他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