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

(三)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

(四)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

(五)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

(六)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