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三)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四)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五)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六)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七)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