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西塘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其维护和修缮应当优先使用原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制、格局和风貌。

西塘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并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也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督促其所有权人、使用人维护和修缮,并提供维护和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古镇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