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4月6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4月25日三沙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生活垃圾释义及分类标准,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定期评估,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监督性监测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执法工作。
各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填埋场,禁止填埋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并将产生的便携性生活垃圾携带离岛,按规定处置。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可以实行预约上门回收。
海上漂浮物中的生活垃圾由属地管委会组织收集并按规定处置。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食堂、宿舍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学校、港口、船舶以及文化、体育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超市、宾馆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其他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派发或者张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等宣传资料;
(二)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四)监督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指导、劝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船舶、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工具的密闭、整洁,并喷涂明显标识;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
(四)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六)建立台账,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属地管委会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属地管委会备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属地管委会报送数据;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属地管委会备案;
(七)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