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西沙群岛及其海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释义及分类标准,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