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定期评估,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监督性监测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执法工作。

各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