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船舶、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工具的密闭、整洁,并喷涂明显标识;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

(四)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六)建立台账,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属地管委会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属地管委会备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