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南及收集容器设置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