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派发或者张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等宣传资料;

(二)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四)监督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指导、劝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