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