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可以实行预约上门回收。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