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边境管理所需经费。省级财政通过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对边境地区予以支持。
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配合、协助开展边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一)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五百米范围内采矿、勘查等;
(二)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一千米范围内爆破作业;
(三)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两千米范围内测绘;
(四)在陆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
(五)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一)人为阻止野生动物跨越边界迁徙;
(二)向境外射击和追捕动物;
(三)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鸣枪或者烧荒;
(四)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十千米范围内的地上、地层和大气中,存放和散布放射性物质、化学毒品和其他有害物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邻国边境居民进入本省边境管理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范围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无边境管理区户籍的中国公民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到当地公安边境管理部门登记。
非法越界人员被控制后,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非法越界人员行凶、拒捕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执勤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二)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边境管理区内收留、雇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边境地区居民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境管理部门,不得变卖、藏匿、使役、擅自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