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二)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三)在边境管理区内收留、雇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