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二)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边境管理区内收留、雇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