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边境管理制度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

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边境管理所需经费。省级财政通过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对边境地区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