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境管理部门的检查。邻国边境居民进入本省边境管理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范围活动。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无边境管理区户籍的中国公民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到当地公安边境管理部门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