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

非法越界人员被控制后,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非法越界人员行凶、拒捕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执勤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