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边境地区居民应当加强牲畜家禽的看护管理,防止牲畜家禽越界进入邻国境内。发现牲畜家禽越界进入邻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境管理部门,不得越界赶返或者自行索要。

边境地区居民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境管理部门,不得变卖、藏匿、使役、擅自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