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