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边境管理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人为阻止野生动物跨越边界迁徙;(二)向境外射击和追捕动物;(三)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鸣枪或者烧荒;(四)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十千米范围内的地上、地层和大气中,存放和散布放射性物质、化学毒品和其他有害物质;(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