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边境管理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人为阻止野生动物跨越边界迁徙;

(二)向境外射击和追捕动物;

(三)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鸣枪或者烧荒;

(四)在陆地国界中方内侧十千米范围内的地上、地层和大气中,存放和散布放射性物质、化学毒品和其他有害物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