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93年3月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分组名单明确的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负责人;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规定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执法检查报告;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可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照本省人事任免有关规定执行。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章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