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