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