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7月28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台湾同胞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有或者控制的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会同省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征信服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并严格履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人士及境外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一)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信等生活消费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大陆同胞同等待遇。
(二)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居留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提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四)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或者投诉。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受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可以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 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本实施办法规定内涉台事项,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对重大涉台事件的处理,应当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