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人士及境外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