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