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
受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可以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 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