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或者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