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依法依规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依法依规与本省同业协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征信服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