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7月29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一)协助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街道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为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五)承担街道辖区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和届中罢免、补选代表的有关工作;
(六)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人大街道工委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专项工作。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