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