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