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专项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