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专项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