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