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