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开展工作,发挥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