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